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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坚持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严厉打击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非法改装、虚假广告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大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渭南市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澄城县某儿童乐园店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2025年3月28日,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投诉转办单,称当事人销售的弹射模型枪、电动双模式音爆凝胶球发射器等儿童玩具没有3C认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下达《行政指导提示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商品。4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在销售没有3C认证的儿童玩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没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诺邦多拉美掺混肥料进行抽检。经检验,所检项目有效磷的质量分数不符合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22日购进该肥料5吨,货值金额16250元,违法来得到的19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900元、罚款36562.5元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安某住房租赁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11月21日,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内容涉嫌“霸王条款”。经查,当事人与租赁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格式条款含有“赠送增值服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详细情况会视具体运营情况而定”“禁止带小孩儿、带老人”“并有权处理房间内其他物品”内容,属于经营者单方面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警告、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宝鸡市金台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9日,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渭滨区某商场通过展销活动售卖非法改装的电瓶车。经查,当事人购进的电瓶车出厂时各项参数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出售前自行进行加改装,电瓶车鞍座长度、尾架宽度均不符合GB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拆除加装的后座尾架,并对车辆鞍座进行破坏性拆除,恢复出厂设置,与车辆合格证要求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电瓶车后座尾架38个、罚款10736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制作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底设计制作了以“光荣榜2024届专升本部分录取榜单”为主题的宣传资料,通过海报、展板形式在公司开放式办公场所进行宣传,同时向现场咨询学生发放同内容的广告彩页。以上广告内容包含2024年经当事人培训后通过陕西省专升本学历考试录取的76名学员的姓名、成绩、录取学校等信息。执法人员通过教育部门考试招录信息查询及询问等方式,确认涉及学员均为参加当事人培训后通过陕西省专升本学历考试的受益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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